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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過戶予他人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過戶,不論是買賣或無償移轉他人使用,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常有錯誤觀念,認為未有買賣事實,即不必開立統一發票。歸納下列幾種常見的發生原因供營業人留意,避免因疏忽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1.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於車輛移轉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2. 營業人購車時未取得進項憑證亦未入帳,於車輛移轉時應開立統一發票。3. 營業人名下的車輛,無償移轉他人使用,沒有取得相對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仍應視為銷售貨物,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4. 屬獨資商號之營業人將車輛過戶轉供資本主自用,也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5. 已擅自歇業、停業、註銷、公告撤銷等營業人,轉讓車輛時應開立統一發票。6. 營業人將車輛報廢並送到環保署的回收系統,除了可領3千元獎勵金,也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特別提出上述幾項常發生之原因供營業人參考,避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