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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員工之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自己名義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入員工之薪資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某人壽保險公司90年招待業績達公司標準之員工國外旅遊,其員工林君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漏報旅遊補助費331,250元,經該局歸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並處罰鍰,林君不服,申請復查遭駁回。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公司招待特定員工旅遊補助,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入當年度薪資所得申報核課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