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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其他營業人依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誤開為二聯式統一發票者,應予處罰。

營業人依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誤開為二聯式統一發票者,應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法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稅額應與銷售額 合計開立。另依據財政部78年3月16日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按買受人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分別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