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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各自贈與百萬元以下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結婚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百萬元部分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我國贈與稅制度係對贈與人當年度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課稅,但是父或母於其子女結婚時,對該名結婚之子女可各自給予其100萬元之財物,而不計入贈與總額來課稅。如果父或母運用96年度之免稅額111萬元,以及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則父母可各自贈與給該子女211萬元而無須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由於贈與稅是對贈與人當年度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來課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第20條所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及繳納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