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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修正規定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條文,業經財政部本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3月7日起生效,依修正後規定,薪資所得無須再區分係按月給付、非固定性或兼職所得,均以全月給付總額為準,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依6%扣繳。】 97年3月7日至3月31日間給付之薪資,應按期間之給付總額辦理扣繳。97年4月1日以後給付之薪資,應按各月給付總額辦理扣繳。 97年3月7日以後給付之薪資未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扣繳者,請於97年6月底前辦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