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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员工之薪资所得4
http://www.cpb1111.url.tw/ 政曜记帐士事务所
政曜记帐士事务所 236 新北市土城区学士路207号3楼
秋高气爽,又到了旅游的高峰期!不少营利事业趁此季节举办员工旅游,慰劳员工平日工作的辛劳,南区国税局特别就营利事业,如何列报费用?如何判断是否属员工所得?整理税法相关规定,希望让营利事业报得安心,员工玩得开心。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有无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将会影响其举办员工文康、旅游活动及聚餐等费用的列报,也就是说,招待员工旅游的支出可否列报为营利事业的费用,会因营利事业有无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而有不同的规定。营利事业如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亦已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其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就必须先在福利金项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时,而且超出部分确实是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才可以列报为营利事业的其他费用;营利事业如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其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可在规定限额内以职工福利项目列报,超过的部分,则以其他费用列支。至於营利事业招待员工旅游支出是否要列为员工的所得,就必须依照其所举办的旅游是否只限特定员工才可以参加来判断,换句话说,营利事业举办员工旅游,如果是全体员工都可以参加,其所支付的费用,免视为员工的所得;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员工,例如员工必须达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或业绩等才能参加者,其支出性质是属於营利事业对员工之补助,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以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至於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且确由营利事业负担部分,或是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这类旅游支出,应由营利事业合并员工之薪资所得,办理扣缴申报。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处理员工旅游支出时,应多加留意税捐问题,以免因错误的税务处理,损及企业或员工的权益。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吴股长 06-2223111转8035 http://www.cpb1111.url.tw/hot_335116.html 员工旅游报税规定不可不知!!! 2023-09-29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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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以自己名义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国内、外旅游所支付费用,免视为员工所得,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如达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业绩标准....)旅游部分,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规定,属营利事业对员工之补助,应并入员工之薪资所得核课综合所得税。 该局特别以实例说明,某人寿保险公司90年招待业绩达公司标准之员工国外旅游,其员工林君於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时,漏报旅游补助费331,250元,经该局归课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并处罚锾,林君不服,申请复查遭驳回。该局指出,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规定:「薪资所得:凡公、教、军、警、公私事业职工薪资及提供劳务者之所得:一、薪资所得之计算,以在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种薪资收入为所得额。二、前项薪资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 该局再次提醒纳税义务人,公司招待特定员工旅游补助,属营利事业对员工之补助,应并入当年度薪资所得申报核课综合所得税,以免遭补税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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