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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員工之薪資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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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曜記帳士事務所 236 新北市土城區學士路207號3樓
秋高氣爽,又到了旅遊的高峰期!不少營利事業趁此季節舉辦員工旅遊,慰勞員工平日工作的辛勞,南區國稅局特別就營利事業,如何列報費用?如何判斷是否屬員工所得?整理稅法相關規定,希望讓營利事業報得安心,員工玩得開心。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將會影響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的列報,也就是說,招待員工旅遊的支出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會因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規定。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亦已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而且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項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就必須依照其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換句話說,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且確由營利事業負擔部分,或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這類旅遊支出,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 06-2223111轉8035 http://www.cpb1111.url.tw/hot_335116.html 員工旅遊報稅規定不可不知!!! 2023-09-29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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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自己名義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入員工之薪資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某人壽保險公司90年招待業績達公司標準之員工國外旅遊,其員工林君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漏報旅遊補助費331,250元,經該局歸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並處罰鍰,林君不服,申請復查遭駁回。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公司招待特定員工旅遊補助,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入當年度薪資所得申報核課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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