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近来屡有有限公司股东提出质疑,其公司业经经济部解散登记,公司已不存在,且其并非公司负责人,何以被限制出境。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公司法第24条、79条规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并、分割或破产而解散外,应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规定或经股东决议,另选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另财政部74年8月19日台财税第20693号函、83年12月2日台财税第831624248号函亦规定,应办理清算之有限公司,如其章程未有规定或未经选任清算人者,应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人,而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条第2项规定,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公司欠税达限制负责人出境必要时,应以全体股东为限制出境对象。
该局指出,目前有许多公司解散后未依公司法规定践行合法清算程序,致公司法人人格仍为存在,倘解散之公司欠缴税捐达「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第2条第1项规定100万元以上者,税捐稽徵机关将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报请财政部核转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全体股东出境。
国税局特别呼吁,公司解散登记后,应依公司法相关规定,选任清算人,完成合法清算,公司法人人格始归消灭,否则如因公司欠税全体股东被限制出境,遇有紧急事故必须出境时,恐会延误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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