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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例假日执行职务支领加班费徵免疑义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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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曜记帐士事务所 236 新北市土城区学士路207号3楼
秋高气爽,又到了旅游的高峰期!不少营利事业趁此季节举办员工旅游,慰劳员工平日工作的辛劳,南区国税局特别就营利事业,如何列报费用?如何判断是否属员工所得?整理税法相关规定,希望让营利事业报得安心,员工玩得开心。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有无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将会影响其举办员工文康、旅游活动及聚餐等费用的列报,也就是说,招待员工旅游的支出可否列报为营利事业的费用,会因营利事业有无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而有不同的规定。营利事业如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亦已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其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就必须先在福利金项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时,而且超出部分确实是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才可以列报为营利事业的其他费用;营利事业如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其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可在规定限额内以职工福利项目列报,超过的部分,则以其他费用列支。至於营利事业招待员工旅游支出是否要列为员工的所得,就必须依照其所举办的旅游是否只限特定员工才可以参加来判断,换句话说,营利事业举办员工旅游,如果是全体员工都可以参加,其所支付的费用,免视为员工的所得;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员工,例如员工必须达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或业绩等才能参加者,其支出性质是属於营利事业对员工之补助,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以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至於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且确由营利事业负担部分,或是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这类旅游支出,应由营利事业合并员工之薪资所得,办理扣缴申报。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处理员工旅游支出时,应多加留意税捐问题,以免因错误的税务处理,损及企业或员工的权益。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吴股长 06-2223111转8035 http://www.cpb1111.url.tw/hot_335116.html 员工旅游报税规定不可不知!!! 2023-09-29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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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迩来常有扣缴义务人询问,机关、团体、公私营事业员工为雇主之目的,於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执行职务所支领之加班费,应如何课税? 该局说明,公私营事业员工,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及第32条规定『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1日不得超过12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1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限度内支领之加班费,可免纳所得税。而机关、团体、公私营事业员工为雇主之目的,於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别休假日执行职务而支领之加班费,其工作时间未超过8小时之部分,金额如符合前列规定标准范围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该加班时数,不计入上述免税标准之总时数内;如超过8小时之部分,其加班时数,则应计入总时数内,并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及前揭规定徵免所得税。举例来说,劳工当月份不含例假日之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如为48小时,且其於当月份某星期六当日加班10小时,则该劳工当月份应课税之加班时数为4小时【48+(1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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