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97年度外侨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金额与96年相同,惟税率级距自97年度起有所调整。
该局说明,依据财政部96年12月5日台财税字第09604562720号令释,97年度外侨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金额仍维持与96年相同,即免税额7万7,000元,年满70岁之本人、配偶及受纳税义务人扶养直系尊亲属则为11万5,500元;单身者标准扣除额4万6,000,夫妻合并申报者标准扣除额为9万2,000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7万8,000元,其申报之薪资所得未达7万8,000元者,就其薪资所得额全数扣除;残障特别扣除额为7万7,000元。
该局进一步表示,97年度综合所得税税率级距配合消费者物价指数累计上涨10%以上,有所调整,调整说明如下:
1.全年综合所得净额在41万元以下者,课徵6%。
2.超过41万元至109万元者,课徵2万4,600元,加超过41万元以上部分之13%。
3.超过109万元至218万元者,课徵11万3,000元,加超过109万元以上部分之21%。
4.超过218万元至409万元者,课徵34万1,900元,加超过218万元以上部分之30%。
5.超过409万元者,课徵91万4,900元,加超过409万元以上部分之40%。
该局指出,97年度新公告之税率级距,适用於98年5月办理9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纳税义务人,惟欲於97年度间离境之外侨,应依所得税法71条之1於离境前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离境申报,此调整之税率级距於办理离境申报时即可适用,如有任何疑义,可向该局服务科外侨股洽询,或至该局网站(网址:http://www.ntat.gov.tw/)外侨税务项下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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