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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稅率級距之金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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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高氣爽,又到了旅遊的高峰期!不少營利事業趁此季節舉辦員工旅遊,慰勞員工平日工作的辛勞,南區國稅局特別就營利事業,如何列報費用?如何判斷是否屬員工所得?整理稅法相關規定,希望讓營利事業報得安心,員工玩得開心。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將會影響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的列報,也就是說,招待員工旅遊的支出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會因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規定。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亦已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而且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項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就必須依照其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換句話說,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且確由營利事業負擔部分,或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這類旅遊支出,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 06-2223111轉8035 http://www.cpb1111.url.tw/hot_335116.html 員工旅遊報稅規定不可不知!!! 2023-09-29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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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與96年相同,惟稅率級距自97年度起有所調整。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6年12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2720號令釋,9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仍維持與96年相同,即免稅額7萬7,000元,年滿70歲之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直系尊親屬則為11萬5,500元;單身者標準扣除額4萬6,000,夫妻合併申報者標準扣除額為9萬2,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萬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萬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為7萬7,00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10%以上,有所調整,調整說明如下: 1.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萬元以下者,課徵6%。 2.超過41萬元至109萬元者,課徵2萬4,600元,加超過41萬元以上部分之13%。 3.超過109萬元至218萬元者,課徵11萬3,000元,加超過109萬元以上部分之21%。 4.超過218萬元至409萬元者,課徵34萬1,900元,加超過218萬元以上部分之30%。 5.超過409萬元者,課徵91萬4,900元,加超過409萬元以上部分之40%。 該局指出,97年度新公告之稅率級距,適用於98年5月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惟欲於97年度間離境之外僑,應依所得稅法71條之1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離境申報,此調整之稅率級距於辦理離境申報時即可適用,如有任何疑義,可向該局服務科外僑股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外僑稅務項下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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