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與96年相同,惟稅率級距自97年度起有所調整。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6年12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2720號令釋,9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仍維持與96年相同,即免稅額7萬7,000元,年滿70歲之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直系尊親屬則為11萬5,500元;單身者標準扣除額4萬6,000,夫妻合併申報者標準扣除額為9萬2,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萬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萬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為7萬7,00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10%以上,有所調整,調整說明如下:
1.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萬元以下者,課徵6%。
2.超過41萬元至109萬元者,課徵2萬4,600元,加超過41萬元以上部分之13%。
3.超過109萬元至218萬元者,課徵11萬3,000元,加超過109萬元以上部分之21%。
4.超過218萬元至409萬元者,課徵34萬1,900元,加超過218萬元以上部分之30%。
5.超過409萬元者,課徵91萬4,900元,加超過409萬元以上部分之40%。
該局指出,97年度新公告之稅率級距,適用於98年5月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惟欲於97年度間離境之外僑,應依所得稅法71條之1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離境申報,此調整之稅率級距於辦理離境申報時即可適用,如有任何疑義,可向該局服務科外僑股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外僑稅務項下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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