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营业人收到赔偿款、违约金要不要开发票?

营业人间因交易往来而取得赔偿款、违约金等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常造成营业人之困扰,为此本局提供判断原则供营业人参考。 本局指出,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规定课徵营业税;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如果营业人取得之赔偿款、违约金等收入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就不是营业税课税范围。 本局举例说明,A公司出租房屋予B公司并收取租金,B公司因故迟延支付租金,B公司依租赁契约须额外支付违约金给A公司,该违约金系A公司销售劳务(出租房屋)价额外加收之费用,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如A公司提前解约并支付B公司违约金,则该违约金非属B公司销售劳务或货物收取之代价,非属营业税课徵范围,免徵营业税,B公司可书立普通收据并贴用印花税票(银钱收据)交付A公司;另外,前揭两例A或B公司收取之违约金仍应依规定列报非营业收入併课营利事业所得税。 本局强调,营业人之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以该收入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获得为依据,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其他] 「各类所得扣缴标准」、「薪资所得扣缴办法」修正规定

相关连结:http://dotsearch.dot.gov.tw/Searchnew/show.asp?id=1042
【「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2条及「薪资所得扣缴办法」第5条、第6条、第8条条文,业经财政部本年3月5日台财税字第09704510980号令修正发布,并自同年3月7日起生效,依修正后规定,薪资所得无须再区分系按月给付、非固定性或兼职所得,均以全月给付总额为准,由纳税义务人自行选定依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扣缴或依6%扣缴。】
97年3月7日至3月31日间给付之薪资,应按期间之给付总额办理扣缴。97年4月1日以后给付之薪资,应按各月给付总额办理扣缴。
97年3月7日以后给付之薪资未依修正后规定办理扣缴者,请于97年6月底前办理更正。

[其他] 97年度外侨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各项扣除额及税率级距之金额。

财政部臺北市国税局表示,97年度外侨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金额与96年相同,惟税率级距自97年度起有所调整。
该局说明,依据财政部96年12月5日台财税字第09604562720号令释,97年度外侨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金额仍维持与96年相同,即免税额7万7,000元,年满70岁之本人、配偶及受纳税义务人扶养直系尊亲属则为11万5,500元;单身者标准扣除额4万6,000,夫妻合併申报者标准扣除额为9万2,000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7万8,000元,其申报之薪资所得未达7万8,000元者,就其薪资所得额全数扣除;残障特别扣除额为7万7,000元。
该局进一步表示,97年度综合所得税税率级距配合消费者物价指数累计上涨10%以上,有所调整,调整说明如下:
1.全年综合所得净额在41万元以下者,课徵6%。
2.超过41万元至109万元者,课徵2万4,600元,加超过41万元以上部分之13%。
3.超过109万元至218万元者,课徵11万3,000元,加超过109万元以上部分之21%。
4.超过218万元至409万元者,课徵34万1,900元,加超过218万元以上部分之30%。
5.超过409万元者,课徵91万4,900元,加超过409万元以上部分之40%。
该局指出,97年度新公告之税率级距,适用于98年5月办理9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纳税义务人,惟欲于97年度间离境之外侨,应依所得税法71条之1于离境前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离境申报,此调整之税率级距于办理离境申报时即可适用,如有任何疑义,可向该局服务科外侨股洽询,或至该局网站(网址:http://www.ntat.gov.tw/)外侨税务项下浏览。

[其他] 营业人未在期限内申报营业税其核课期间为7年

国税局屏东县分局表示,依营业税法规定应以2月为1期之营业人,于次期开始15日内须申报销售额及缴纳营业税,或申请以每月为一期之营业人,于次月15日前须申报销售额及缴纳营业税,营业人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无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核课期间为5年,但未于规定期限内申报,或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核课期间为7年。
该分局说,营业人常习惯性拖延至16日或17日始申报,虽不必加徵滞报金及滞纳金,却因未于规定期限内申报,万一有被查获漏税事实,将不能适用5年核课期间之规定,反而得不偿失,致请营业人务必于规定期限内诚实申报,以免被查获补税及处罚锾。

[其他] 撰写及翻译文件所得课税类别说明

相关连结: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6131&ctNode=657&mp=1
财政部臺北市国税局表示,接获民众电话询问:如替律师事务所或翻译社撰写、翻译其他文件,所获得之报酬是否属于稿费,可否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23款规定,享受定额免纳所得税规定?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23款规定之稿费、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收入,系指以本人着作、翻译或创作之文稿、乐谱、乐曲、剧本及漫画等让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报章杂志刊登之收入而言。律师事务所或翻译社聘请个人撰写、翻译专利或其他文件,以供执行业务或营业之需,所支付之报酬属于一般劳务报酬,属薪资所得;其他如受聘制作电视节目、翻译说明书与译文修改,受聘担任外籍专家之即席翻译人员所领取之酬劳,亦属在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资所得。
该局进一步表示,如无僱用关系,个人翻译书籍文件,修改或增删或调整文稿、将研讨成果编写成书或刊载于期刊、摄影作品刊登于杂志等,所领取之翻译费、改稿费、稿费、酬金等,则为稿费性质,可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23款规定,享定额(180,000元)免纳所得税之优惠。

[其他] 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虽系亏损,惟如有短漏报所得额时,仍应受处罚。

财政部臺湾省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发生营业亏损,在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请特别注意是否有短漏报所得额情事,否则如被查获,纵然加计短漏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也可能会受到罚锾处分。
该局指出,营业人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如系营业亏损,嗣经税捐稽徵单位查获有短漏报所得情形,除非其短漏报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因无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可予免罚外,如短漏报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者,虽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尚须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级距税率计算之金额,减除累进差额后,以其余额分别按已依规定自行申报或未依规定办理申报之不同,各处2倍或3倍以下罚锾。例如:某公司9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亏损100万元,嗣经国税局查获其漏报营业收入20万元,减除相关成本及费用4万元后,漏报课税所得额为16万元,从而核定当年度课税所得额亏损84万元,虽无应纳税额,惟该笔漏报之课税所得额16万元仍应依适用税率25﹪计算之金额4万元,减除累进差额1万元后,按3万元处2倍以下之罚锾,如该公司当年度未依规定办理结算申报,则处3倍以下之罚锾。
该局最近曾查获结算申报营业亏损之营业人,因有漏报所得而受到处罚之案例,因此特别唿吁营业人不可因营业亏损,办理结算申报时就掉以轻心,致短漏报所得而遭到处罚。

[其他] 「查询所得资料网路报税致短漏报免罚」相关规定

财政部臺北市国税局表示,为配合推动电子化/网路化政策,今年赓续推广所得税结算网路申报,并增订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透过网际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其经调查核定有短报或漏报之课税所得,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符合下列情形者,免予处罚:
一、属扣缴义务人、营利事业或信託行为之受託人依法应汇报稽徵机关之各类所得扣免缴凭单(不包括执行业务所得格式代号9A之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信託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信託财产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之所得资料。
二、属纳税义务人依规定于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或各地区国税局查询,而该机关未能提供之所得资料。
该局说明,自95年度起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方可适用上揭免予处罚之优惠措施,且为推广网路报税,该项优惠措施之适用对象,仅限于採用网路凭证上网查询所得资料或亲自向各地区国税局申请查询所得资料并办妥综合所得税结算网路申报之纳税义务人,採用二维条码或人工方式申报之纳税义务人均无法享受该项优惠。
该局指出,採用网路申报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如系使用「身分证统一编号+所得年度户口名簿之户号」登入申报软体,并逐笔登录所得资料办理结算申报而有短报或漏报前揭各类所得凭单之所得资料,依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应处罚锾者,仍应受罚。
该局吁请尚未申请内政部自然人凭证IC卡或电子报税金融凭证之纳税义务人尽早申办网路凭证,上网查询所得并透过网际网路办理结算申报,以享安全、便捷又优惠之报税服务。

[其他] 父母各自赠与百万元以下之财物不计入赠与总额

财政部臺北市国税局表示,父母于子女结婚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1百万元部分不计入赠与总额。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不计入赠与总额。我国赠与税制度系对赠与人当年度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课税,但是父或母于其子女结婚时,对该名结婚之子女可各自给予其100万元之财物,而不计入赠与总额来课税。如果父或母运用96年度之免税额111万元,以及子女婚嫁时赠与财物100万元不计入赠与总额,则父母可各自赠与给该子女211万元而无须课徵赠与税。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由于赠与税是对赠与人当年度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来课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除同法第20条所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赠与外,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于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依法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及缴纳赠与税。

[其他] 96年度退职所得定额免税金额

财政部臺湾省南区国税局新化稽徵所表示,96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按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3.11%程度,调整退职所得计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

(一)领取总额在161,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

(二)超过161,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22,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三)超过322,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二、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697,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其他] 员工例假日执行职务支领加班费徵免疑义案

财政部臺北市国税局表示,迩来常有扣缴义务人询问,机关、团体、公私营事业员工为雇主之目的,于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执行职务所支领之加班费,应如何课税?

该局说明,公私营事业员工,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及第32条规定『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1日不得超过12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1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限度内支领之加班费,可免纳所得税。而机关、团体、公私营事业员工为雇主之目的,于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别休假日执行职务而支领之加班费,其工作时间未超过8小时之部分,金额如符合前列规定标准范围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该加班时数,不计入上述免税标准之总时数内;如超过8小时之部分,其加班时数,则应计入总时数内,并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及前揭规定徵免所得税。举例来说,劳工当月份不含例假日之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如为48小时,且其于当月份某星期六当日加班10小时,则该劳工当月份应课税之加班时数为4小时【48+(10-8)-46】。

[其他] 营业人依规定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误开为二联式统一发票者,应予处罚。

中区国税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营业人,依法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

  该所说明,现行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除应分别依规定格式据实载明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额、课税别、税额及总计……。但其买受人为非营业人者,税额应与销售额 合计开立。另依据财政部78年3月16日台财税第781142042号函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营业人,未依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而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论处。

  该所唿吁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时应按买受人为营业人或非营业人,分别开立三联式或二联式统一发票,以免受罚。

[其他] 纳税人至各地区国税局均可申请查调财产与所得资料,免回户籍地办理

财政部臺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为办理银行贷款、移民或其他申请之需要,如人在户籍地以外地区,仍可至各地区国税局或所属分局与稽徵所申请查调财产与所得资料。

该局表示,透过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全国网路连线,各地区国税局皆可办理提供纳税人财产与所得资料,只要携带被查调者身分证正本、印章,代理人身分证正本、印章及委託书,至邻近国税局或所属分局与稽徵所申请即可,无须长途跋涉返回户籍地办理

[其他] 有限公司解散登记后,如章程未规定,股东会亦未选任清算人,欠税达限制出境标准,全体股东将被限制出境。

财政部臺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近来屡有有限公司股东提出质疑,其公司业经经济部解散登记,公司已不存在,且其并非公司负责人,何以被限制出境。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公司法第24条、79条规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产而解散外,应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规定或经股东决议,另选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另财政部74年8月19日台财税第20693号函、83年12月2日台财税第831624248号函亦规定,应办理清算之有限公司,如其章程未有规定或未经选任清算人者,应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人,而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条第2项规定,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公司欠税达限制负责人出境必要时,应以全体股东为限制出境对象。

该局指出,目前有许多公司解散后未依公司法规定践行合法清算程序,致公司法人人格仍为存在,倘解散之公司欠缴税捐达「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第2条第1项规定100万元以上者,税捐稽徵机关将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3项规定报请财政部核转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全体股东出境。

国税局特别唿吁,公司解散登记后,应依公司法相关规定,选任清算人,完成合法清算,公司法人人格始归消灭,否则如因公司欠税全体股东被限制出境,遇有紧急事故必须出境时,恐会延误时机

[其他] 营利事业列报加班费之规定

(桃园讯) 财政部臺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员工为雇主之目的,执行职务而支领之加班费不超过劳动基准法规定标准者,免列入个人薪资所得课税;营利事业因业务需要延时加班而发给之加班费,应提示加班记录,凭以认定;其未提供加班纪录或超过劳动基准法规定标准者,仍应按薪资支出列帐,并依规定合併员工薪资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因业务需要,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工作,而发给加班费,员工加班时数未超过劳动基准法规定之标准者,即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12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且营利事业能提示有加班事实之加班纪录及加班费印领清册等证明,则其支领之加班费可免计入员工个人薪资所得课税。



该局唿吁营利事业列报加班费时,应确因业务需要并妥善保存加班纪录、加班工作报告表及印领清册等证明文件,俾提供稽徵机关核认,以维劳资双方权益。

[其他] 企业给付员工健检费用,应注意扣缴规定,

近年来,企业为留住人才、提昇职工福利,往往会与医疗院所签订员工健康检查协议,并由企业负担该健检费用,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于近期查核案件中发现,企业列报上开健检费用支出,却未依所得税法之规定办理员工薪资扣缴之情形。

该局指出,员工由服务单位支领或给付之健康检查费,系属职务上取得之补助费,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规定之薪资所得,公司依法应办理薪资扣缴,惟若该检查系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对于在职劳工应施行之定期健康检查,及对于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者,应定期施行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得不视为该员工之薪资所得,免予扣缴。

因此,事业给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应先探究其给付之性质,是否属应扣缴之薪资,以免因漏扣缴而遭受处罚,影响自身权益。

[其他] 租赁契约免贴印花税票

税捐处表示:出租房屋时与房客所签订之租赁契约不属于印花税课租赁契约免贴印花税票税范围,依法免贴印花税票,如果于契约上签收押金或租金时,那么这份契约就具有代替银钱收据的性质,应依银钱收据千分之四计贴印花税票。税捐处提醒你一些节税方法:可由房客开立票据(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押金或租金,并于契约或收据上註明票据名称、号码及金额,因非收受现金,所开立之收据不属银钱收据,依据印花税法之规定,就可以不用贴千分之四计贴印花税票。

[其他] 公司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员工之薪资所得

财政部臺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以自己名义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国内、外旅游所支付费用,免视为员工所得,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如达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业绩标准....)旅游部分,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规定,属营利事业对员工之补助,应併入员工之薪资所得核课综合所得税。



该局特别以实例说明,某人寿保险公司90年招待业绩达公司标准之员工国外旅游,其员工林君于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时,漏报旅游补助费331,250元,经该局归课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并处罚锾,林君不服,申请復查遭驳回。该局指出,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规定:「薪资所得:凡公、教、军、警、公私事业职工薪资及提供劳务者之所得:一、薪资所得之计算,以在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种薪资收入为所得额。二、前项薪资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

该局再次提醒纳税义务人,公司招待特定员工旅游补助,属营利事业对员工之补助,应併入当年度薪资所得申报核课综合所得税,以免遭补税及处罚。

[其他] 登记于营业人名下的车辆过户予他人应开立统一发票

南区国税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登记于营业人名下的车辆过户,不论是买卖或无偿移转他人使用,皆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常有错误观念,认为未有买卖事实,即不必开立统一发票。归纳下列几种常见的发生原因供营业人留意,避免因疏忽漏开统一发票而受罚: 1. 营业人购买自用乘人小汽车,进项税额不能扣抵,于车辆移转时仍应开立统一发票。2. 营业人购车时未取得进项凭证亦未入帐,于车辆移转时应开立统一发票。3. 营业人名下的车辆,无偿移转他人使用,没有取得相对代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规定仍应视为销售货物,亦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属独资商号之营业人将车辆过户转供资本主自用,也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5. 已擅自歇业、停业、註销、公告撤销等营业人,转让车辆时应开立统一发票。6. 营业人将车辆报废并送到环保署的回收系统,除了可领3千元奖励金,也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分局特别提出上述几项常发生之原因供营业人参考,避免因漏开统一发票而遭受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