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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及翻譯文件所得課稅類別說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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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曜記帳士事務所 236 新北市土城區學士路207號3樓
秋高氣爽,又到了旅遊的高峰期!不少營利事業趁此季節舉辦員工旅遊,慰勞員工平日工作的辛勞,南區國稅局特別就營利事業,如何列報費用?如何判斷是否屬員工所得?整理稅法相關規定,希望讓營利事業報得安心,員工玩得開心。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將會影響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的列報,也就是說,招待員工旅遊的支出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會因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規定。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亦已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而且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項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就必須依照其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換句話說,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且確由營利事業負擔部分,或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這類旅遊支出,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 06-2223111轉8035 http://www.cpb1111.url.tw/hot_335116.html 員工旅遊報稅規定不可不知!!! 2023-09-29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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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6131&ctNode=657&mp=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替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撰寫、翻譯其他文件,所獲得之報酬是否屬於稿費,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享受定額免納所得稅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翻譯或創作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屬於一般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其他如受聘製作電視節目、翻譯說明書與譯文修改,受聘擔任外籍專家之即席翻譯人員所領取之酬勞,亦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無僱用關係,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或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登於雜誌等,所領取之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等,則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享定額(180,000元)免納所得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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