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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各自赠与百万元以下之财物不计入赠与总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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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高气爽,又到了旅游的高峰期!不少营利事业趁此季节举办员工旅游,慰劳员工平日工作的辛劳,南区国税局特别就营利事业,如何列报费用?如何判断是否属员工所得?整理税法相关规定,希望让营利事业报得安心,员工玩得开心。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有无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将会影响其举办员工文康、旅游活动及聚餐等费用的列报,也就是说,招待员工旅游的支出可否列报为营利事业的费用,会因营利事业有无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而有不同的规定。营利事业如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亦已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其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就必须先在福利金项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时,而且超出部分确实是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才可以列报为营利事业的其他费用;营利事业如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其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可在规定限额内以职工福利项目列报,超过的部分,则以其他费用列支。至於营利事业招待员工旅游支出是否要列为员工的所得,就必须依照其所举办的旅游是否只限特定员工才可以参加来判断,换句话说,营利事业举办员工旅游,如果是全体员工都可以参加,其所支付的费用,免视为员工的所得;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员工,例如员工必须达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或业绩等才能参加者,其支出性质是属於营利事业对员工之补助,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以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至於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且确由营利事业负担部分,或是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这类旅游支出,应由营利事业合并员工之薪资所得,办理扣缴申报。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处理员工旅游支出时,应多加留意税捐问题,以免因错误的税务处理,损及企业或员工的权益。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吴股长 06-2223111转8035 http://www.cpb1111.url.tw/hot_335116.html 员工旅游报税规定不可不知!!! 2023-09-29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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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父母於子女结婚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1百万元部分不计入赠与总额。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不计入赠与总额。我国赠与税制度系对赠与人当年度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课税,但是父或母於其子女结婚时,对该名结婚之子女可各自给予其100万元之财物,而不计入赠与总额来课税。如果父或母运用96年度之免税额111万元,以及子女婚嫁时赠与财物100万元不计入赠与总额,则父母可各自赠与给该子女211万元而无须课徵赠与税。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由於赠与税是对赠与人当年度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来课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除同法第20条所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赠与外,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依法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及缴纳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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