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营分局表示,政府举办奖券(含公益彩券、运动彩券及统一发票)中奖奖金系采分离课税方式,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8类第3款及第88条规定於给付奖金时扣缴20%税款,不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而且自108年12月1日起,政府举办之奖券中奖奖金免税门槛由2,000元提高为5,000元,也就是说,取得奖金每联(组、注)奖额超过5,000元,才会按给付全额扣取20%税款。
该分局再次提醒,民众在领取政府举办的奖券中奖奖金时,只要兑奖截止日在108年12月1日以后,建议可延后至12月1日起再兑奖,即可享有免扣20%的中奖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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