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黄小姐来电询问:任职的公司104年1月1日取得房屋1栋,成本1,100万元,估计残值100万元,耐用年数20年,折旧方法采用平均法,自108年1月1日起因故闲置转列其他资产,则公司108年度是否可续提折旧?应列报当期成本或费用?
南区国税局台南分局表示,固定资产之估价,以自其实际成本中,按期扣除折旧之价格为标准;固定资产之折旧,应逐年提列。依此,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如目前未供营业上使用而闲置,除其折旧方法采用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因未实际供生产使用,其折旧费用为0外,采用平均法、定率递减法、年数合计法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折旧方法者,应按其实际成本,以其未折减余额,按原折旧方法继续提列折旧,并依固定资产性质,列报为当期营业成本或营业费用。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黄小姐任职公司所有之该栋房屋,本(108)年度起因闲置而转列为其他资产,折旧提列采用平均法,本年度仍应就该房屋计提折旧50万元【(1,100万元-100万元)/20年】,并依房屋原系供生产或办公使用,列报为当期成本或费用。
该分局提醒营利事业注意,固定资产如有闲置,应依前述规定提列折旧费用,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为当年度营业成本或营业费用,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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