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恒春稽徵所表示,财政部於108年10月28日发布解释令,明定有关经教育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设立办理短期补习班业务之公司,所收取之补习费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徵营业税,并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该所说明,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5款规定,学校、幼稚园与其他教育文化机构提供之教育劳务,免徵营业税,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国民教育水准,减轻受教育者之费用,但是成立公司组织的大型补习班,是以营利为目的,财政部原於106年发布解释令,针对公司组织及未立案补习班,所收取的补习费课徵5%营业税,而个人立案之补习班则免徵营业税。惟基於课税一致、公平性等原则,财政部遂於108年10月28日发布解释令,针对教育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设立办理短期补习班业务之公司,所收取的补习费收入,免徵营业税,并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该所进一步说明,现行立案补习班之教育劳务及经教育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设立办理短期补习班业务之公司,所收取之补习费收入,免徵营业税,但是未依法申请核准立案,而以补习班名义擅自招生者,所收取之补习费收入则仍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民众如对以上说明有何疑问,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将有专人为您详细说明。
新闻稿联络人:工商税股王股长 08-8892484转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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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所说明,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5款规定,学校、幼稚园与其他教育文化机构提供之教育劳务,免徵营业税,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国民教育水准,减轻受教育者之费用,但是成立公司组织的大型补习班,是以营利为目的,财政部原於106年发布解释令,针对公司组织及未立案补习班,所收取的补习费课徵5%营业税,而个人立案之补习班则免徵营业税。惟基於课税一致、公平性等原则,财政部遂於108年10月28日发布解释令,针对教育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设立办理短期补习班业务之公司,所收取的补习费收入,免徵营业税,并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该所进一步说明,现行立案补习班之教育劳务及经教育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设立办理短期补习班业务之公司,所收取之补习费收入,免徵营业税,但是未依法申请核准立案,而以补习班名义擅自招生者,所收取之补习费收入则仍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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