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为配合推动电子化/网路化政策,今年赓续推广所得税结算网路申报,并增订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透过网际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其经调查核定有短报或漏报之课税所得,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符合下列情形者,免予处罚:
一、属扣缴义务人、营利事业或信托行为之受托人依法应汇报稽徵机关之各类所得扣免缴凭单(不包括执行业务所得格式代号9A之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信托财产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之所得资料。
二、属纳税义务人依规定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或各地区国税局查询,而该机关未能提供之所得资料。
该局说明,自95年度起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方可适用上揭免予处罚之优惠措施,且为推广网路报税,该项优惠措施之适用对象,仅限於采用网路凭证上网查询所得资料或亲自向各地区国税局申请查询所得资料并办妥综合所得税结算网路申报之纳税义务人,采用二维条码或人工方式申报之纳税义务人均无法享受该项优惠。
该局指出,采用网路申报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如系使用「身分证统一编号+所得年度户口名簿之户号」登入申报软体,并逐笔登录所得资料办理结算申报而有短报或漏报前揭各类所得凭单之所得资料,依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应处罚锾者,仍应受罚。
该局吁请尚未申请内政部自然人凭证IC卡或电子报税金融凭证之纳税义务人尽早申办网路凭证,上网查询所得并透过网际网路办理结算申报,以享安全、便捷又优惠之报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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